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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两扫、两铁”治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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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两扫、两铁”治理行动的通知

日期:2022-04-12 17:18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质函〔2022〕2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阜阳、淮南、宿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两扫、两铁”(扫除、扫雷、铁拳、铁壁)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践行“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通过开展“两扫、两铁”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和安排

(一)开展“扫除”行动(2022年4月-2022年7月)

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开展治理行动,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1.聚集落实责任,规范各方行为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大力推进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稳步推进“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设。督促企业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强化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各方主体和有关单位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企业和有关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加强质量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2.聚焦住宅质量,提高工程品质

(1)加强工程过程管控。持续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持续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海砂行为,坚决遏制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管,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规范检测行为。

(2)严格工程验收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质量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做好隐蔽工程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试行按套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实施“工地开放日”制度。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真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早解决,及时消除质量隐患,提前化解可能因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减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提高住宅业主满意度。

(4)积极推进工程质量试点工作。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健全工程质量治理体系。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与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品质提升、工程质量保修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5)强化工程质量创优示范引领。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和中国“鲁班奖”等,提升我省工程建造水平。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工法,推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施工技术水平。

3.聚焦安全生产,防范化解风险

(1)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统筹推进我厅牵头的城市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聚焦重点任务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结合党的二十大、全国两会等重大活动和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以及节后复工复产、恶劣天气等关键节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常态化明查暗访。持续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清查中发现问题。

(2)强化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严格危大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严肃查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化解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

(3)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控。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基本构建以燃气、桥梁、供水、排水防涝为重点,覆盖16个市建成区及部分县(市)的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主框架。统筹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排水、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设施运行安全。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

(4)强化城市管理安全风险防控。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对人员密集、问题易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次。加强城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窨井盖管理等安全管控,持续推进涉及高铁、普铁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城市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治理,严肃整治在城市公共区域内乱堆、乱放、乱挖、乱设、乱建等现象。加强城市环卫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安全隐患。

(5)强化城镇房屋安全风险管控。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城市房屋安全和酒店(宾馆)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发挥维修资金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作用。

(6)强化农村住房安全风险管控。强化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自建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有效防患措施,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对象住房安全。

(二)开展“扫雷”行动(2022年7月-2022年12月)

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扫除”行动基础上,于2022年12月底前,聚焦重点领域,消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雷区”。同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扫雷”内容。

1.加强主要材料质量管理。加大对建筑用钢筋、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专项抽查抽测力度,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工程现场。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提升工程的内在质量。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2.规范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见证取样等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等要求浇筑混凝土,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浇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低标号混凝土串入高标号混凝土,确保各部位、构件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强化住宅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按照我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规程》,强化住宅工程渗漏、开裂、墙地面空鼓、外墙保温板及饰面层脱落等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将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材料和施工措施落到实处。

4.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5.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严肃查处危大工程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严格管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排查整治深基坑开挖、暗挖掘进、盾构施工等安全隐患。

6.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风险辨识评估、作业审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应急处置等制度。督促企业结合我厅发布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短视频,普及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坚决杜绝盲目施救。

7.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持续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性排查,严厉打击扰乱招投标市场的异常低价投标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租借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挂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工程监管和违法建设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是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工程的监管。

8.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按照《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拉网式、清底式的排查整改,坚决打好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攻坚战。加快推进老旧燃气管网设施更新改造,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继续强化城镇燃气保障能力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和供气企业的保供责任,加强储气设施建设。

9.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强化城市内涝治理,系统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积极做好汛期城市内涝防范和应对工作。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畅通排水出路,做好城市内涝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深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继续推进市政污水管网改造。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营管理,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检查,推动污水处理设施节能降耗。

10.加强城市环卫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及转运站等城市环卫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整治垃圾卸料平台、垃圾仓、化学品耗材堆放设施、渗滤液储存区域等易燃易爆点安全隐患。加强城市公厕隐患排查,防范因化粪池甲烷气体等超标发生的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消除建筑垃圾消纳场(堆放点)安全隐患。

1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指导与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车通道障碍物集中清理行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

12.统筹疫情防控。从严从紧落实疫情控措施,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公园、物业小区及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的管控,织密织牢防控网。

(三)开展“铁拳”行动(2022年4月-2022年12月)

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扫除”和“扫雷”治理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严格监督执法。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四不两直”暗访暗查、飞行检查等模式,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整治。

2.强化事故查处。完善事故查处工作机制,规范事故查处工作程序。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形成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严惩严治的高压态势。

3.加强监管联动。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加大对守信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

(四)开展“铁壁”行动。(2022年4月-2023年12月)

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行动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在“扫除”和“扫雷”治理行动过程中以及日常质量安全监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推动监管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各地于2022年4月22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过邮箱报送至我厅。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我厅将适时对各地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要求,结合我省治理行动同步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认真总结工作措施和经验,巩固治理行动工作成果。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符合核本地实际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健全质量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水平。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台账、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和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计划报送我厅。

联系人:施赤文

联系方式:0551-62871587  邮箱:zjtzac123@163.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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